国有企业上班人员安置方案

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1993年国有企业还没有走到安置富余职工这一步。上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才开始用工制度改革,由固定制用工制度改革为合同制用工制度,并随着进行着社保制度的改革,有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保费用。
在1992年才开始对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进行社保的改革,在1994年固定工才开始正式缴纳社保费用。所以在1993年企业内部用工还没进行到有富余职工这一步。

邯钢职工退城安置办法

邯钢职工退城的安置办法是根据工作年限,职位等方法进行货币化安置。改制后邯郸钢铁公司将通过职工公开、公平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真正打破原来国企所谓的“铁饭碗”,增加职工的忧患意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精神、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从而真正地盘活邯钢企业,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

国企收购私企员工的安置标准?

单位并其他单位收购了,那么员工还是原来的员工,只要接受单位不辞退员工,员工还是按照原来的情况上班就好了。如果因为单位被收购,员工被辞退的话,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