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许可证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安全许可证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

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7年11月9日,经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包括行政处罚的总则、种类、管辖和程序。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种类有:

(1)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和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停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暂停或者吊销相关职业资格和岗位证书;

(6)收盘;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什么情况下要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没有更新其许可证。

2.药品经营企业停止经营药品或者停业。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撤回、注销或者宣告无效。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或撤销gmp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1.

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

2.

企业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生产许可范围的;

3.

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未延长的;

4.

其他的应该在《药品GMP证书》取消。

GSP/GMP证书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吊销?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严重违反或者多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46条的规定,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必须自证书被撤销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45条和《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正好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或多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46条的规定,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必须自证书被撤销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