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书怎么写

鉴定书出现错误应出具什么手续?

鉴定书出现错误应出具什么手续?

鉴定意见书出现错误,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补正或重新出具鉴定意见。

工伤二次手术後,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吗?

可以再次申请工伤鉴定;
一、如果劳动者在第一次工伤期间受伤,被鉴定为伤残等级,旧伤复发以后,还可以再次进行工伤鉴定;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对伤残评定不服的,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可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即无论是首次鉴定,还是复查鉴定,都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次申请伤情鉴定由谁来申请?

二次申请伤情鉴定由“一方有证据反驳鉴定结论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
1、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二、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次伤残鉴定与第一次差别太大不服怎么办?

如果是再次鉴定,二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如果是复查鉴定,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